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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问题的经济学描述及其联想

2008-06-07 14:20:00 来源:博览群书 桑本谦 我有话说

经济学逻辑可以化解哲学难题,清除哲学神秘,并且可以作为沟通哲学和生活世界之间的桥梁。我们暂以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问题”来做个有趣的尝试。一旦将“休谟问题”所隐含的经济学逻辑揭示出来,并进而将其扩展到生活世界之中,我们会发现,“休谟问题”的神秘性就被彻底消解了。

在考察因果关系之后,

休谟对归纳法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质疑:根据有限经验,我们如何能够归纳出一个全称判断的命题?(《人类理解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2页)即使看到的乌鸦全部是黑色的,我们如何敢于断言“天下乌鸦一般黑”?或者,即使知道过去每天太阳都从东方升起,我们又如何能够肯定明天太阳还会从东方升起?“休谟问题”的提出,不仅挑战了人们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而且涉及到了普遍必然的经验知识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它对归纳合理性的质疑,实际上动摇了人类知识的确定性基础。二百多年来,“休谟问题”仍是一个哲学悬案。悬案是科学的耻辱,但却是哲学的荣耀,有生命力的哲学问题大都是在千百年间悬而未决的。

休谟对归纳合理性的质疑,作为逻辑学问题也许是永远无解的,作为哲学问题至少是深不可测的,但作为经济学问题却是十分简单的。归纳法既有描述性功能又有判断性功能,前者是对已知事物的描述,后者是对未知事物的预测。从经济学角度思考休谟问题,我们会发现,根据有限经验归纳出一个全称判断,无论对已知事物的描述,还是对未知事物的预测,都是有利有弊的。

就对已知事物的描述而言,以全称判断取代无数个单称判断可以降低描述成本。倘若没有“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全称判断,我们就要被迫使用无数个单称判断――“乌鸦1是黑色的,乌鸦2是黑色的……直至乌鸦n是黑色的”――来完成描述任务,这将导致信息传递成本(包括描述成本以及与此相关的理解、学习和交流成本)的极度攀升。然而,以全称判断取代无数个单称判断也降低了描述的准确度,就描述某个特定的已知事物而言,不能排除全称判断产生描述错误的可能性,“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全称判断就忽略了日本有白乌鸦的特例。但特例毕竟是罕见的,所以从整体上看,描述错误的预期损失(相当于描述错误的实际损失与错误概率的乘积)与使用全称判断所节省的信息传递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这意味着全称判断在描述已知事物方面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归纳法在这里是一种低成本的信息传递。

就其描述性功能而言,归纳法类似于一种贴标签的编码技术。人类语言就是这种编码技术的产物,当我们用一个词汇来指称众多具有相同或相似属性的事物的时候,就是在利用归纳编码的经济性。试想,倘若没有“鸟类”这个词汇,我们不知要花费多少力气才能描述世界上已经发现的九千多种长翅膀的动物,以归纳法显然大大降低了人类交往过程中的信息成本。然而语词只是事物的符号,而不是事物本身。当语词被创制出来之后,人们总是倾向于按照语词的常规意义去理解具体事物,具体事物的独特个性因此很容易被淹没在语词的常规意义之中。人们需要表达的思想越是精微,或需要描述的事物越是复杂,对语言缺陷的敏感度就越高,以至于很多时候人们会感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乔姆斯基、维特根斯坦、老子、庄子还有佛陀释迦牟尼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人类最精微的思想或世界上最神秘的事物是不可言传的。尽管如此,还是没有人主张因噎废食,语言创造的巨大价值可以使人们心安理得地忽略它本身的缺陷。

在“始祖鸟”的概念产生之前,无论是“鸟类”还是“恐龙”都不能指称这种从爬行类向鸟类进化过程中出现的兼具两类特征的动物。为了提高语言的精确性,适度扩展词汇量是必需的,但由于词汇量的扩展也会增加语言本身的复杂性,所以任何一种语言的词汇量都要控制在使信息成本可承受的范围内。创造一个新的词汇,只在这个词汇所产生的信息收益超过因其增加的信息成本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那些不产生或不再产生信息净收益的词汇会在语言变迁过程中被逐渐淘汰(随便翻开一本较厚的汉语词典就会发现其中有多少词汇是你完全陌生的)。许多学术性书籍之所以深奥难解,原因之一就是作者为追求表述的精确性而创造了新词汇。在写作时,我们需要在表述的准确性和简洁性之间掌握分寸,倘若单纯追求文字的简洁,就不容易把问题说清楚,如果追求表述准确,就难免罗嗦。简洁可以降低信息传递的成本,准确则可以减少描述错误的损失,写作技巧要求在这两类成本之间寻求均衡。

语言的模糊性(来自于归纳编码的先天缺陷)在法律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当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事物恰好处于一个法律概念或一条法律规则的“边缘地带”的时候,法官就会头疼不已。法律始终面临着有限的规则和无限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无论法律制定得多么周详,繁复庞杂的社会现实也不可能与之吻合,在立法过程中被立法者浑然不觉的法律自身的漏洞、歧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无论其潜伏期有多长,都迟早会在司法过程――这是规则与事实的摩擦地带――暴露出来,法官于是必须面对那些由此而生的“疑难案件”。一条法律规则只是概括了一些类似案件的处理方案,但世界上没有任何两起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法律的正义只是一种抽象的正义,当所有案件分享这种抽象正义的时候,充其量获得一种近似的正义。柏拉图很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在他设想的理想国里,贤人之治是法律之治的更加完美的替代。但柏拉图不清楚的是,倘若没有法律,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信息成本就会攀升到让国家财政无力承受的地步。尽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会减少决策的错误损失,但“一刀切”却能降低决策的信息成本,两厢比较,各有所长,前者物美,而后者价廉。法律之所以最终诉诸于规则,其最重要的原因,不是约束司法者和执法者的激情和偏私,也不是为了排除各种政治势力的干预,而是借助于“一刀切”的方法来降低司法、执法和守法的成本。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不少法学家曾经强调简约法律的重要性,他们很清楚,法律如果被制定得浩如烟海,以至于超出了人类智力所能接受的范围,其结果便与无法无天没有太大差别。

在许多领域里,贴标签都被当作一种降低信息成本的技术方案。在商业领域,商标、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政府信得过产品、国药准字等等都是我们熟悉的标签,这些标签所隐含的归纳逻辑是,“凡是被贴上某种标签的商品都达到了某种质量标准”。如果消费者认同这种逻辑,标签就大大降低了他们检验和选择商品的信息成本(只需辨认标签,无须检验商品)。尽管标签不一定可靠,但当标签失败的概率足够低并且检验商品所花费的信息成本足够高的条件下,消费者信任标签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非商业领域,我们也经常通过创造标签来降低预测或判断的信息成本,学历、职称、会员资格以及一些显而易见的自然特征(衣着、肤色、年龄、性别、生长环境等)都可以被当作标签,并用以判断某个人的性格、能力以及其他特征,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作“社会刻板印象”。尽管我们知道“以貌取人”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之所以习惯于这么做,就是因为观察一个人的外貌要比了解这个人的能力和品性简单得多。如果有犯罪前科者的平均就业纪录很糟糕,而雇主判断某个特定的有犯罪前科的人能否胜任这个工作需要耗费高昂的信息成本,那么雇主就会采取一个统一的政策,即拒绝雇佣所有有犯罪前科的人,即使他知道,并非所有这类人都不能成为出色的员工。由此看来,警察之所以习惯于把怀疑目标瞄准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失业者、低文化程度者以及刑满释放者,无非是试图在有限预算的范围内最大化他们的产出(案件侦破的数量),而完全可能与歧视无关。同样的道理,法律总是选择一些显而易见的特征作为区别对待的标准,比如,宪法规定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的人不能被当选为国家主席。制定这条法律的理由是,国家主席的担任者必须是一个睿智且足够成熟的人,而一个人的睿智程度和成熟程度与其年龄呈正相关。然而,一个特定的四十五的人却未必比另一个特定的四十四的人更睿智且更成熟,但法律却剥夺了后者的当选机会。对此,一个恰当的辩护是,执法者要在大量不满四十五岁的人群中辨认出一个睿智且成熟的候选人是十分困难的。为了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立法者经常会牺牲法律的实质正义。

就其判断性功能而言,归纳法可以被类比为一种标签式的认知方式,即根据贴在已知事物上的标签去判断未知事物。如果我们知道“过去每天太阳都会从东方升起”,就可以立刻断定明天太阳还会从东方升起,而无须就此进行复杂的经验研究。由归纳法获得的全称判断可以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就预测未知事件而言,演绎推理显然要比经验调查便宜得多。尽管归纳法在逻辑上是不可靠的,但在错误概率足够低因而预期错误损失足够小的条件下,我们利用归纳法对未知事物做出预测就是划算的。在这里,归纳的合理性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人类之所以普遍接受这种认知策略,不是因为归纳法可以产生真理,而是因为它可以创造价值。难怪在莱辛巴哈眼里,科学家与其说像先知,不如说像赌博者。归纳法的经济学逻辑告诉我们,求真不是经验性知识的唯一目标,对于真理的追求不能独立于追求真理的成本。当追求真理需要支付的成本过于高昂的时候,降低真理的标准就成为明智的选择,“相对真理”的说法以及“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口号也由此可以获得一个经济学的说明。

经验知识的另一个目标是求简。哥白尼的“日心说”之所以优于托勒密的“地心说”,不是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加正确,而是因为后者比前者明显繁琐。一种简洁的理论可以降低知识本身的信息成本,正如许多哲学家已经发现的,通过理论去理解具体事物,并不比对一个个具体事物进行细致考察更加可靠,但理论的价值却在于它能使人类思维更加经济。求真可以减少知识的错误损失,求简可以降低知识的信息成本,人类的求知目标应当在错误损失和信息成本之间寻求一个最小的均衡值。在受成本约束的情况下,当追求真理的认知努力越过了那个恰当的均衡点,真理就不再是知识的目标,而成为知识的陷阱。传统哲学之所以在许多认识论问题上纠缠不清,就是因为哲学家对知识的正确性过于挑剔并且遗憾地忽略了知识本身的信息成本。一旦把知识和成本联系起来,认知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的界限也就模糊不清了,实际上,人类的认知活动原本就是实践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独立于实践理性的认知理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也是赌博者。尽管司法的理想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然而并非所有的争议事实都能最终查个水落石出,法官却不能以此为由放弃或搁置判决,司法制度中的“推定判决”就是应对这种情况的许多司法技术之一。一个人失踪之后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官就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这个失踪人已经死亡,即使他活着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由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司法过程中通常不能被彻底还原,所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成本往往十分高昂甚至是无穷大,推定判决之所以容忍了某种程度的错判概率,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以不合理成本证明案件事实。倘若法官要求利害关系人百分之百地证明失踪人确实已经死亡,利害关系人就多半会因证明成本过于高昂而放弃请求,失踪人的财产、婚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都将继续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需要追加的证明成本超过错判预期损失的时候,推定判决就是划算的。一个合理的证据法制度不仅要减少错判造成的社会损失,还要降低避免错判做必须支付的证明成本,证据法的经济学目标就是在这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如果说归纳法戳穿了“知识以真理为标准”的神话,那么推定判决则迫使人们重新诠释司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口号,法官的判决依据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事实”(后者只是根据有限证据而对案件事实的一个思维重构)。无论以“主观事实”取代“客观事实”,还是以“程序正义”取代“实体正义”,都是降低司法真实性标准的语言游戏。

显然,与追求真理一样,追求正义也要受到成本的限制或预算的约束。程序法并不是致力于避免或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所谓“有错必纠”,应当被理解为只纠正那些“不经济的错误”,如果法院试图避免或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过度高昂的司法成本就会阻止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转。法律自身的错误也不见得一定要纠正,法律是珍视稳定性的(这和语言类似),因为法律制度的变化常常导致高昂的转换成本,这与变更手机号码会给我们带来许多麻烦是同样的道理。尊重习惯和先例在心理学上被称作“路径依赖”,“路径依赖”的隐含义就是拒绝纠正错误,当纠错成本超过错误预期损失的时候,延续某种错误就是理性的选择。正因为如此,一个家庭会延续一个错误的婚姻,一个国家也会延续一条错误的路线。保守主义者的明智之处正是他们深刻意识到了社会变革所产生的巨额转换成本。

用生活世界的眼光去看待归纳法的经济学逻辑,我们可以获得一条重要启示:不要把目标定得太高。以洗衣服为例,倘若把衣服洗到十成干净,清洗成本就会趋向于无穷大,恰当的做法是降低清洁标准,只把衣服清洗到一个合理的清洁度,这个合理的清洁度是在边际清洗成本与边际清洗收益恰好相等的位置。预防事故也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我们试图预防所有的事故,预防成本就势必会超过事故本身的预期损失。事故责任法的经济学目标不是避免所有的事故,而是在事故损失和预防事故的成本之间寻求均衡。同样的道理,刑法的经济学目标也不是清除所有的犯罪,而是在犯罪造成的社会损失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成本之间寻求均衡。

做人也是如此,“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的俗话暗示我们应当心安理得地保留并容忍自己的某些缺陷。中国古人早就讲过“抱残守缺”的道理,为什么要“抱残守缺”?因为追求完美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以此来自我调适。

古人所说的“物极必反”或“盛极必衰”则从反面表述了同样的道理,当事业辉煌到巅峰状态时,维持这种辉煌就需要耗费极其高昂的成本,而此时一旦资金、人才或物资链条发生断裂,就会迅速进入难以摆脱的恶性循环,历史上的兴亡更替已经无数次验证了这个道理。侏罗纪时期的恐龙,既是自然界的杰作,也是自然界的败笔。它们体型庞大,力大无穷,但维持生存却需要耗费大量的水、食物和氧气,一旦自然条件发生突变,遭受灭顶之灾的物种之中,恐龙自然是首当其冲,而乌龟、壁虎、苍蝇、蚊子之类的动物却能繁衍至今。这一生死存亡的比较恰好例证了老子所说的“柔弱胜刚强”。难怪中国古人有时把登峰造极看作是一种不祥之兆,就连皇帝也会谦虚地宣称自己的位置只是“九五之尊”。老子甚至认为“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多,多则惑”,孔子则干脆抛出了“中庸之道”,要求人们不要偏执一端,而应在相互矛盾的多个目标之间投入恰当的努力并掌握一个合适的分寸,这正是主张在多种成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经济学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休谟本人是从“路径依赖”的心理学角度来回答自己提问的,休谟认为归纳合理性的基础不是逻辑和理性,而是习惯和经验(《人类理解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页),但休谟却没有解释,为什么人们的思维习惯倾向于信赖而不是怀疑归纳法?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采取生态学和进化论的视角。假设一个人类群体中有思维特征不同的两类人,另假设这两类人各自的思维特征具有遗传性(不排除偶尔的变异)。我们把其中一类人称为“糊涂虫”,“糊涂虫”盲目信赖归纳法并已形成思维习惯,他们倾向于依据归纳推理获得知识;我们把另一类人称为“哲学家”,“哲学家”总是怀疑归纳法的可靠性,因而他们被迫通过经验调查获得知识。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糊涂虫”活得很潇洒,尽管他们偶尔会犯些错误,“哲学家”虽然不会犯错误(假定如此),但却很快筋疲力尽。自然选择明显青睐于“糊涂虫”,“糊涂虫”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哲学家”则会在生态竞争中被逐渐淘汰。尽管幸存的“哲学家”偶尔会发表些质疑归纳合理性的言论,但“糊涂虫”的思维习惯却必将主宰这个人类群体。难怪郑板桥会感慨“难得糊涂”,原来适度的糊涂不仅可以减少日常生活的麻烦,而且可以获得生态竞争的优势!相比之下,那些“哲学家”以及“哲学家”之类的人,包括“爱钻牛角尖儿”的人、“眼里揉不进沙子”的人、偏执狂、完美主义者、有洁癖的人,诸如此类,都是进化过程中出现的不成功的变种,这些人都活得很累。

(本文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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